1.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有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能力。
(2)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法定程序做好交易服务。
(3)自觉抵制物质引诱和不良思想侵蚀,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谢绝对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便或难以拒绝的应及时送交行风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方便参与推荐施工单位、厂家或产品等活动;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借服务便利提供影响公正竞争的信息。
(5)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到关系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因公外出办事,应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不得要求入场单位设宴招待。
(7)本管理规定,纳入职工年终岗位综合考核、考评内容。
2.十条禁令
(1)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2)严禁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服务对象,“生冷硬顶、推诿扯皮”。
(3)严禁对外泄露跟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
(4)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开展有偿服务。
(5)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入场单位“吃、拿、卡、要”。
(7)严禁接受被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8)严禁接受入场单位和企业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
(9)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亲友和小集体谋取私利。
(10)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未经批准不得到企事业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者不准领取酬金。